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蔡明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被 告 陳德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懋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84元(計
算式:損害賠償:400,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燃料使用
費24,986元+牌照稅23,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雄救字67號受理中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