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7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六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有關「共同聯手毆打 陳嘉宏 」之記載應補充為「
共同聯手以安全帽、機車大鎖、陳嘉宏所有放置於其駕駛小貨車上之鐵管、鋸子
毆打陳嘉宏」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
載,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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