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1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原告 郭翊榛
林泰隆 被告 邱耀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