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薪雅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薪雅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惟被告陳薪雅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