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108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輔宣字第八七號輔助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終結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禁止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已高齡90歲,自民國112年間罹患左側額葉急性腦梗塞後,已有失智症狀,此後身心狀況日益衰退,生活起居全需仰賴看護。相對人現已明顯不具辨識及處理自身財產或自我照顧之能力。相對人經其子女丙○○、甲○○及丁○○協商後,輪流在兩兄弟家各住3個月,而身分證及印鑑章均交由丁○○保管。但於113年相對人卻被騙往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身分證及變更印鑑章,並申請印鑑證明,私自將相對人名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陸續過戶至丙○○之子戊○○名下,然相對人現在之認知功能,恐難妥適處理財產,為避免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遭不當處分,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㈢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因高齡90歲,於112年間罹患左側額葉急性腦梗塞後,已有失智症狀,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輔宣字第87號輔助宣告(下稱本案)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合於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所定「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為暫時處分聲請之程序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已失智,卻於113年5月17日、同年8月30日、同年12月20日陸續將名下系爭土地過戶至丙○○之子戊○○名下等情,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系爭土地謄本、錄影檔案為證。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出錄影檔案,可知相對人反應遲緩,甚至答非所問之情形,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恐無管理處分自身財產之能力,尚非無據。又相對人於113年5月至12間短期內陸續處分其名下系爭土地,顯有疑慮,而以相對人現在之身心狀況,是否有健全判斷能力以處分資產,或有效授權他人代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尚待本案審理釐清,為避免其財產在其認知功能薄弱之際遭任意處分,致損及相對人之權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自有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裁定確定、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終結前,禁止就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暫時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04分之9

5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76分之1

6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100000分之24637

8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72分之14

9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2分之1

10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2分之1

1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76分之1

1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76分之1

1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576分之1

14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240000分之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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