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曾文儀 原告與被告 林俊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提出繕本(含證物)1份。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