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小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戴世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琦宏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761號刑事偵查終結前,認
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8
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兩造另於107
年12月3日在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52號過失傷害刑事事件
達成和解,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已無
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