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662號),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