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13號聲請人 許博印 之之4相對人 黎紫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
㈡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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