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
聲請人 王宏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青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
聲請人 王宏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青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