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陽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相 對 人 海山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準
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
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參;又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侵權行為地即
事故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
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審酌相對人應訴之便利,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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