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