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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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依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