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72號抗告人 林宴芳 以上抗告人因與聲請人 黃文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