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債權人 夏銘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紳展有限公司桃園營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紳展有限公司桃園營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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