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告 張鄒 原告與被告 林邨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