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雄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941號案件),並將執行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上址住所,由受刑人之受僱人於105年12月1日收受,而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依卷內證據顯示,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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