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九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