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34號

原告 許元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慧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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