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34號
原告 許元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慧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34號
原告 許元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慧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