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淑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1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係逃匿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覓保無著,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8年
1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經查,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自10
8年3月6日開始執行,並經本院自其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即108年3月6日起撤銷羈押,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3月5日108年度觀執字第86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2號裁定各1件在卷可憑。是前開羈押處分業因撤銷羈押而消滅,本院無從再對之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則本件聲請與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