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貳捌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第56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0.28公克,空包裝總重0.6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6年11月13日停止其處分出監,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第56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粉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28公克,空包裝總重0.6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5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842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屬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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