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戴瑋辰 被告 卓敬紘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99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158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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