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6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
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胤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6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
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