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6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

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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