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NGVAN
在台居所:桃園被告TRANSACH
在台居所:嘉義縣新港鄉中洋工業區2號被告LETHIPH
在台居所:桃園被告PHAMTHI
在台居所:桃園上述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肆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THIPHUONG等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含工作證)2張,係被告LETHIPHUONG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DANGVANQUANG、TRANSACHCUONG、LETHIPHUONG、PHAMTHIYEN等人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2年11月24日以92年度偵字第152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295號偵查卷無訛。
然前開偽造文書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4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2張(聲請書誤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3張、工作證2張,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保管字第5074號之保管物,所扣案之物係如附表所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4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2張,聲請書所載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確係偽造之物,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2年10月28日桃警外字第0920013602號函一份在卷可查,而上開扣案物各為被告DANGVANQUANG、TRANSACHCUONG、LETHIPHUONG、PHAMTHI
YEN所有且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亦均據被告4人於該案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可按。綜上所述,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附表┌─┬─────────────┬────────────┬────┐│編│扣案特種文書名稱及數量│其上所載不實資料│持用人││號││││├─┼─────────────┼────────────┼────┤│1│偽造「NGUYENVANHAI(阮文│居留證統一證號:│DANGVAN│││海)」名義之中華民國外僑居│HA00000000│QUANG│││留證正本1紙(其上貼有DANG│核發單位:台北市政府警察││││VANQUANG照片1張)│局│││││核發姓名:GUYENVANHAI│││││( 阮文海 )│││││出生日期:1978/07/21│││││國籍:越南籍│││││居留事由:依親-妻- 左青 │││││霞││├─┼─────────────┼────────────┼────┤│2│偽造「阮文海」名義之外國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DANGVAN│││工作許可函1紙│92年5月11日勞職外字第│QUANG││││0000000000號函││├─┼─────────────┼────────────┼────┤│3│偽造「PORNSAWATMR│居留證統一證號:JOO7353│TRAN│││VORAWOOT」名義之中華民國外││SACH│││僑居留證正本1張(其上貼有│核發單位:桃園縣警察局│CUONG│││TRANSACHCUONG照片1張)│核發姓名:PORNSAWATMR│││││VORAWOOT│││││出生日期:1970/01/12│││││國籍:泰國│││││居留事由:依親-妻- 黃思 │││││嘉││├─┼─────────────┼────────────┼────┤│4│偽造「NGUYENTHIMYDUNG」│居留證統一證號:H159464│LETHI│││名義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正│核發單位:桃園縣警察局│PHUONG│││本1紙(其上貼有LETHI│核發姓名:NGUYENTHIMY││││PHUONG照片1張)│DUNG│││││出生日期:1981/01/01│││││居留事由:依親-夫- 邱文 │││││初││├─┼─────────────┼────────────┼────┤│5│偽造「 阮氏 美容」名義之外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LETHI│││人工作許可函1紙│91年6月5日勞職外字第0910│PHUONG││││300572號函││├─┼─────────────┼────────────┼────┤│6│偽造「TRIANAMURNI」名義之│居留證統一證號:B035656│PHAMTHI│││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正本1紙│核發單位:台中市警察局│YEN│││(其上貼有PHAMTHIYEN照片│核發姓名:TRIANAMURNI││││1張)│出生日期:1974/05/25│││││居留事由:外勞- 顏秀樺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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