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57號上訴人A女姓名年籍住所.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嘉琳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 李文志 之承
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湘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