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清松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瑞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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