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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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左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撥諸前揭說明,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文左、 黃彩箎黃彭玉嬌黃文右 為被告,並聲明:「㈠被告就訴外人 黃錦富 所遺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黃彩箎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黃彩箎應將系爭土地原因發生日期為民國102年2月9日、登記日期為102年4月1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然依上說明,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所有繼承人為被告,是原告起訴狀所載起訴對象、訴之聲明均未特定,核與首揭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
一、提出黃錦富之除戶謄本。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前揭戶籍謄本更正起訴狀被告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詢黃錦富之遺產稅核定資料,並提出到院。如有更正聲明,亦請一併提出。
五、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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