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蕭榮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被告 鄭雅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