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湖秩聲字第10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異議人 阮氏懷

阮郁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就其所為之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1號、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就其所為之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1號、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分別裁處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乙○○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甲○○、同年月21日送達異議人乙○○。嗣異議人甲○○、乙○○分別於同年月23日、24日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乙○○分別於111年5月11日14時至15時15分許、14時至1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第11號養生按摩館」內,與男客 游宗穎陳享亮 從事半套性交易,爰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均處罰鍰1,500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均略以:原處分機關實施搜索時並未發現異議人有何從事半套性交易之行為,當場亦未查獲從事性交易之證據,且受處分人均未接受真人指認,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其警詢筆錄欠缺證據能力,客人2人並非店內消費之客人,且係於警局於店外接受盤問,真實性尤屬可疑等語。

四、按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此參諸本法條立法理由第4項,及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01號令修正公布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自明。經查,異議人固均辯稱未與證人即男客游宗穎、陳享亮從事性交易云云。惟查,證人游宗穎於警詢時證稱:我總共去過養生館3次,共完成2次,服務過程是先去房間旁邊的浴室洗澡,洗澡完後再去房間內進行一班按摩服務和半套性交易服務,打手槍過程就是對方以手一起撫摸,店內的小姐幫我進行半套性交易服務時有先戴矽膠手套,並且搓揉我的生殖器,直到我射精為止,除了這個還有一些其他普通按摩我背、腰、手的普通服務,有按摩跟從事半套打手槍性交易,一開始先趴著按摩,後來就翻正面,當時是整個性交易結束後,我直接問服務的女按摩員價錢,他說是1,800元等語。證人陳享亮於警詢中證稱:我是第1次去,店內的小姐幫我進行半套性交易服務時,會搓揉我的生殖器,直到我射精為止,除了這個還有一些其他普通按摩我背、腰、手的普通服務,有按摩跟從事半套打手槍性交易,一開始先趴著按摩,後來就翻正面,都是用我自己帶的乳液,然後女按摩生就以手摩擦套弄我的生殖器直到射精為止,當時是整個性交易結束後,我直接問服務的女按摩員價錢,他說是1,800元等語。上開證人2人就其進入第11號養生按摩館後如何與異議人達成性交易合意、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證述甚為綦詳、具體明確,而證人2人與異議人間並無任何仇恨或財物糾紛,衡情自無設詞攀誣之理。況證人2人亦均因本件性交易行為,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罰鍰1,500元在案,難認證人2人有何虛偽陳述之必要,其證述應屬真實而可採。是以,本件事證已屬明確,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定。

五、異議人雖另均辯稱:本案並未進行真人指認,違反指認規定等語。惟按實施照片指認時,不得以單一照片提供指認,並應以較新且較清晰之照片為之,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7點定有明文,是注意事項固有照片指認之明文規範,且觀諸指認表,可供指認人有6人,照片均屬清晰,亦無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情事,此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存卷足參。證人2人接受詢問時,警員亦明確告以: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照片內等語,是難認本案指認程序有違反注意事項之情事。異議人猶執前詞置辯,實難認為可採。

六、從而,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上開違序行為,均裁處罰鍰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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