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漢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81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3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於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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