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44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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