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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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重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8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廖西河
廖玉枝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美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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