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債權人 韓根興 上列債權人韓根興因與債務人 洪德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韓根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敍明本件貨款與所附估價單之關係,並敍明其原因事實。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德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