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智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35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泓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泓宇明知如附表「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使用相同或近似該等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2月間,在大陸地區購買上有如附表所示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並於108年2月起至108年5月21日下午2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用「benz_000000000」帳號在Instagram、FACEBOOK以「順利精品」名義,及以微信「順利精品」群組,刊登販售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並以蝦皮拍賣購物網站之「emily906366」帳號供顧客下單,以新台幣(下同)700元至3800元之價格,接續販售與不特定人,因此獲利8000元。嗣為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陳泓宇前述販賣附表編號37所示商品之訊息,遂基於蒐證目的,佯裝為買家於108年4月
7日,向陳泓宇以3830元(含運費30元)購得上有如附表編號37所示商標之球鞋1雙,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乃於108年5月21日下午2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陳泓宇之倉庫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泓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 陳宇 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院108年聲搜字第768號搜索票。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警員之108年10月17日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搜索現場照片。
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及
所附之Instagram及FACEBOOK網頁列印及截圖、、7-11超商交貨便翻拍照片、員警採證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員警與陳泓宇之微信訊息截圖、蝦皮拍賣購物網站截圖、蝦皮拍賣購物網站之用戶註冊資料、交貨便資料、現場蒐證照片。
㈥如附表編號1、4至24、29至34、36至38號所示商標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網頁列印資料。
㈦如附表編號2、3、35號所示商標之註冊資料。
㈧如附表編號25至28號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
㈨如附表編號1至3、11至20、24至37號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鑑定報告書。
㈩如附表編號4至10、21至23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鑑定證明書。
如附表編號38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如附表編號4至10、21至23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市值估價
表、如附表編號29至34號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侵權市值表。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泓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以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㈣依被告所陳已有售出該等商品並獲利(見偵卷第25頁、第49
2頁),此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明,是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尚有未洽,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進而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暨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⑴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⑵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明(見偵卷第25頁、第196頁),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㈢刑法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註冊/│商標權人│││││審定號││├──┼─────────────┼───┼─────┼────────┤│1│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22副│00000000│法商 克麗絲汀迪奧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27件│00000000│法商巴黎世家公司│││││││├──┼─────────────┼───┼─────┤││3│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手提包│2個│00000000││├──┼─────────────┼───┼─────┼────────┤│4│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包包│2個│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髮飾│46個│00000000││├──┼─────────────┼───┼─────┤││6│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25副│00000000││├──┼─────────────┼───┼─────┼────────┤│7│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98件│00000000│義大利商芬蒂有限│├──┼─────────────┼───┼─────┤公司││8│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拖鞋│1雙│00000000││├──┼─────────────┼───┼─────┤││9│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32副│00000000││├──┼─────────────┼───┼─────┤││10│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手提包│3個│00000000││├──┼─────────────┼───┼─────┼────────┤│11│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錢包│12個│00000000│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12│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皮帶│15條│00000000││├──┼─────────────┼───┼─────┼────────┤│13│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褲子│19件│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4│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皮帶│13條│00000000││├──┼─────────────┼───┼─────┤││15│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錢包│19個│00000000││├──┼─────────────┼───┼─────┤││16│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內褲│16件│00000000││├──┼─────────────┼───┤│││17│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22件│││├──┼─────────────┼───┼─────┤││18│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鞋子│35雙│00000000││├──┼─────────────┼───┼─────┤││19│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髮飾│237個│00000000││├──┼─────────────┼───┼─────┤││20│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31副│00000000││├──┼─────────────┼───┼─────┼────────┤│21│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38件│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司│├──┼─────────────┼───┼─────┤││22│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13副│00000000││├──┼─────────────┼───┼─────┼────────┤│23│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12副│00000000│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24│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內褲│12件│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25│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錢包│1個│00000000││├──┼─────────────┼───┼─────┤││26│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50件│00000000││├──┼─────────────┼───┼─────┤││27│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髮飾│10個│00000000││├──┼─────────────┼───┼─────┤││28│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眼鏡│2副│00000000││├──┼─────────────┼───┼─────┼────────┤│29│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內褲│9件│00000000│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30│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18件│00000000││├──┼─────────────┼───┼─────┤││31│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褲子│19件│00000000││├──┼─────────────┼───┼─────┼────────┤│32│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00000000│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33│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上衣│47件│00000000││├──┼─────────────┼───┤│││34│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褲子│1件│││├──┼─────────────┼───┼─────┼────────┤│35│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錢包│1個│00000000│法商 伊芙 聖羅蘭公 ││││││司│├──┼─────────────┼───┼─────┼────────┤│36│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內褲│32件│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37│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球鞋(含│6雙│││││警方採證購買1雙)││││├──┼─────────────┼───┼─────┼────────┤│38│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髮飾│220個│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