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3號
原告丙○○
被告丁○○○
甲○○
戊○○
己○○
乙○○
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280分之13,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32,123元(計算式:691,878×13/280=32,1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陳桂興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73.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
691,878元
說明:上述編號1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