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UYUNLI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大麻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證,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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