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告 朱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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