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82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DUXINXIN(中文姓名:杜欣欣)

送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0樓之0(送達代收人: 徐立晟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114年度易字第533號案件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DUXINXIN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114年6月12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 林美芳 嗣已撤回告訴,是本案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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