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82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DUXINXIN(中文姓名:杜欣欣)
送臺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0樓之0(送達代收人: 徐立晟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114年度易字第533號案件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DUXINXIN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114年6月12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 林美芳 嗣已撤回告訴,是本案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