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債權人華達旺企業行即 何建忠 債務人賓馳國軍大賣場(賓馳有線公司即 凌公霸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賓馳國軍大賣場(賓馳有線公司即凌公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應列為凌公霸即賓馳國軍大賣場;若為合夥,應列為賓馳國軍大賣場,法定代理人凌公霸。
二、債務人賓馳國軍大賣場(賓馳有線公司即凌公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