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永彬 即 王啓傑 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第一類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區○○段○○○○○號及2320建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