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 岡小字 第5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陳子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八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
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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