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
榮民服務處即債務人 黃振興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