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
榮民服務處即債務人 黃振興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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