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16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江宏展
江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000元(計算式:173,000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4,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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