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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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聲請人 黃智慧 (即 黃宋彩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被繼承人黃宋彩雪持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分配協議書正本(由於聲請人所提出者,股票名稱記載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掛失函所載股票名稱不同,且經塗改,故有重新提出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