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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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三能
賴麗娥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三能係以駕駛自用小貨車收取園道垃圾為業之人,屬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5年4月2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本應注意不得併排停車及在顯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將上開車輛併排停放於慢車道上,而被告賴麗娥於同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外側快車道,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而貿然繼續行駛;適告訴人 曾月娥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慢車道同向行駛於賴麗娥右前方,於行經該地時,亦疏未注意,欲閃避被告郭三能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而貿然變換車道,因被告郭三能、賴麗娥、告訴人曾月娥前述過失,致告訴人曾月娥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車身與被告賴麗娥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曾月娥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腦膜下硬腦膜下出血及顱底骨折、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多處肋骨骨折併血胸、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開放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郭三能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賴麗娥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曾月娥告訴被告郭三能、賴麗娥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郭三能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賴麗娥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經告訴人於106年5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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