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 黃智楨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智楨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條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3日經鈞院以105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現已償還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並依債權人之受償比例平均受償予各債務人,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為利聲請人重新再出發,爰依消債條例第14
1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104年5月20日聲請清算,經本院於同年8月20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且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而本件債權人經由清算程序受償之金額為604,589元。
嗣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本院於10
5年8月3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不免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現再度聲請免責,依上說明,本院自應依債務人即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二)次查,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其聲請清算前2年之總收入為2,199,52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96,528元後,尚餘有1,502,999元,而本件債權人前僅清償604,589元(除臺灣金融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擔任清算管理人已全數受償外,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受償金額為123,165元、476,254元)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及分配表可參(見本院104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卷第101頁)。而聲請人自受本院105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不免責裁定後,已繼續清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184,950元、715,05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繳款憑據為證(本院卷第12、13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並有各債權人函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惟聲請人償還之金額尚未達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此有附表之分配表之金額可參,難認已符合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所稱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自不得依該條規定為免責。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各債權人之實際受償數額,達到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時,得再依上開條文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既有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不免責情形,又無同條例第141條所定免責事由存在,其再次聲請免責,因未符合要件,應不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眞附表:
┌────────┬──────┬───┬────────┬─────────┐│債權人│債權總額(新│公告之│依消債條例第133│已受償金額│││臺幣)│債權比│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新臺幣)││││例│比例計得之分配額││││││(1,502,999元×││││││公告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2,369,871元│20.55%│308,866元│123,165元(見本院││股份有限公司││││104司執消債清第51││││││號卷第101頁)││││││184,950元(見本院││││││卷第19頁)││││││││││││總計308,115元│├────────┼──────┼───┼────────┼─────────┤│第一商業股份有限│47,831,612元│79.45%│1,194,133元│476,254元(見本院││公司││││104司執消債清第51││││││號卷第101頁)││││││715,050元(見本院││││││卷第19頁)││││││││││││總計1,191,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