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芳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