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29號
106年度易字第26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永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6年12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本院訴1229號卷第136、137頁可稽。
上訴人遲至106年12月19日始行上訴(有上訴狀本院收件章可參),加計本院之在途期間3日,仍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