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6號
原 告 馥邑京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淑惠
被 告 楊美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