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軍校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懿修
相 對 人 謝金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長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原告起訴雖記載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4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
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
規定,以被告違反法令及規約情節重大訴請被告自其所有位於原
告社區內之高雄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暨地下2樓編
號41號之停車位等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遷離,核
其訴訟之目的乃在維護全體住戶之生活品質及管理人員之生命財
產安全,而其間亦牽涉被告之居住權益,是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
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不得上訴第3審最高利益加1/10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16,335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